长沙市实验小学章程
序 言
长沙市实验小学创建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前身为湖南官立初等第一小学堂,校址在抚辕侧(今水风井下胡家花园),曾几度迁址,九易校名。在历经长沙城立第一初等小学校、长沙城区第一国民学校、长沙市第一小学、长沙市城东区中心小学、长沙市东区第一中心国民小学、长沙市立第一小学、长沙市顺星桥小学、实验小学、育红学校等校名更替之后,自1984年7月1日起,更名为长沙市实验小学。2006年8月,在长沙市教育局统一部署下,学校从芙蓉区蔡锷路顺星桥38号整体搬迁至岳麓区含光路八方小区D区。
学校是一所具有实验性、科研性、示范性的窗口学校。近年来,全校教师获得国家、省、市级数百项科研成果。学校先后获得中科院现代小学数学实验基地和示范学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湖南师范大学研究中心的实验学校、全国敏特英语实验示范性学校、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湖南省红领巾示范学校、湖南省两型示范创建单位、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湖南省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湖南省经典诵读特色学校、湖南省科技创新教育基地示范校、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学校等荣誉称号。
历经百年发展,学校积淀了丰厚的教育文化,在“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每一个孩子都很重要”的办学理念引领下,形成了“敦品励学,立志成才”的校训,“规范+特色”的学校管理目标,“敬业+专业”的教师发展目标和“全面+特长”的学生培养目标,建构了“以教育教学管理为主、以生活管理为辅、以拓展课程为特色”非全日制寄宿的素质教育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长沙市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Changsha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八方小区D区,邮政编码为410013;官方网址为:http://www.csssyxx.com 。
第四条 学校是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主管单位为长沙市教育局。学校是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和监督。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六条 学校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生对象为长沙市教育局划分的学区内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长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行使以下职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研教改科研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以下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权益;建立优秀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后勤、行政等具体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临时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出席,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校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主抓。学校建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网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全体教师要按照《长沙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体育大课间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体育运动会。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小乐器进课堂”特色活动,定期开展校园感恩艺术节,鼓励人人参与。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网建设,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在研究中学习,在学习中研究”的教研方针,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开设名师工作室,利用此平台加强老师教学科研工作,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指导、评价学生学业,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尊重学生隐私,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指南》的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合同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业务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机制,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充分利用“校讯通”资讯平台,通过短信、微信和智能手机终端APP应用推送等多种手段及时与家长沟通,组织开展好家长座谈会,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作用,促进学校的发展。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的学习者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等资源依据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向社区开放。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利用自身特长义务为社区服务,参加社区各项志愿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条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学校文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敦品励学、立志成才;学校校风:友爱、文明、勤奋、创新;学校教风:爱生、精业、求实、创新;学校学风:勤学、敏思、踏实、向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由活跃的孩子、灵动的笔、盛开的荷花和冉冉升起的太阳等元素组成,分别象征健康的体魄、艺术的熏陶、和平的向往、阳光的生活和荷花的精神。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3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总支会议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各项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